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规范学分制教学管理,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院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教〔2004〕16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普通高校学分制备案名单的通知》(川教〔2015〕16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款项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川价费〔2004〕118号规定的标准和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五条 学生修读本专业课程应缴纳学费,按照学生实际所选课程学分学费收取。学生选修、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所缴纳学费,按所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学生重修、辅修课程所收取的学费,不计算在所注册的专业应缴纳的学费总额中。
第七条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内,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其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的需重修,重修学费按完成原课程所需学分学费的50%收取。
第三章 学费结算
第八条 为便于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学生缴费次数,收费方式实行预收结算制,即每学年开学时按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规定的折算学年学费预收,学生结束学业时根据学生实际所选课程学分学费进行结算。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学生通过现金、刷卡缴费等方式,缴纳代收费、住宿费、折算的学年学费,统一到学校财务处缴费。
第九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以及发生死亡等情况时,学校对学生未修读的课程按该课程的原学分学费标准退还学费;对已修读但未修完的课程,按已开课程的实际进度学时计算出已修学分,再按该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计算收取学分学费,不足1学分的按1学分计算。
第十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若原学分学费与转入专业学分学费标准不同的,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该课程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内的学分学费全额收取,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按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生延期(含留级)毕业的,学分学费按毕业届次同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为完成学业,返校重修相关课程的,学分学费按就读届收费标准收费。转入试读生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正式转入手续,按所读专业的学分和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预交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按实际消耗数额结算。在校期间因休学、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分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实际已修学分结算。
第四章 学费缓交
第十四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走“绿色通道”仍无法在规定的时间交清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缓交学费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初审、学生处审核并确定缓交额度和期限,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申请办理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说明,经学生处审核后,方可选课,待贷款到账后,由财务处直接代扣学费,多退少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生费用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学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