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优秀教师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医专教〔2014〕27号)

作者: 时间:2016-03-09 点击数: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教师评选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建立一支师徳高尚﹑业务精湛﹑教育教学水平高、教研能力强的教师队伍。根据绵阳市教育体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每学年开展“优秀教师”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坚持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旨在评选出教育理念先进、职业道德高尚、知识底蕴深厚、创新能力突出、教学成绩显著的教师。

二、评选对象及比例

1.在各系(部、中心)从事教学、教学管理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任教师评选人数不得低于80%;

2.按本部门教师人数5%的比例等额推荐。

三、评选条件

1.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2、本学年度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任务,且具有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

3.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好评,受到教师、学生、家长的赞许;

3.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关心爱护学生,关注学生发展,注重教书育人,切实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4.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学创新,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学生评教不低于90分,同行测评不低于90分,学生测评满意率不低于90%;

5.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服务和教学成果推广等方面成绩显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1)近5年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

(2)近5年来,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

(3)本学年发生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

(4)本学年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受到投诉。

四、评选办法

1.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在每学年春季学期期末组织评选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2.各系(部、中心)按照本评选条件实行民主推荐,由各教研室提名后,部门组织评选,参评人数不得低于2/3。推荐人选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教师推荐审批表》(附件一)和《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教师推荐名单》(附件二)并附评选原始材料一并报教务处。

3.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科技外事处和学生处,根据评选条件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查。

4.初审名单报分管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5.评选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五、表彰奖励

1.学校优秀教师每年教师节进行表彰,颁发优秀教师荣誉证书及奖励。

2.市级优秀教师在学校优秀教师中推选并进行表彰。

3.优秀教师在学校评优、晋升、晋级、推荐参加培训和进修学习等方面优先。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4年6月起实施。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教师推荐审批表

    2.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教师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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