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要使教学工作正常运转,最基本的必须做到严格执行教学指令、教学纪律,严格按教学规律办事。为规范教学管理,端正教风,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分类分级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和教学管理的过程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因违反操作规程、违反教学纪律或工作失误,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见习、考试、教学管理、出勤、教研活动及师德表现等各个方面。分为教学类和教学相关管理类。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教学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为较严重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系轻微的教学违纪行为(见附件一)。
二、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组织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主管校长担任组长,教学督导专家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学生处、总务处、各系(部、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复核。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负责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组织。
三、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
教务处是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负责安排教学检查与督导、违纪情况的核实、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的会议召集、小组成员的联络、处理决定的行文、定期检查结果公布等工作。
四、教学违纪情况的收集途径
1、教务处组织的常规教学检查、专项教学检查、随机检查发现的的教学与教学相关管理中的违纪事实。
2、教学督导教学检查发现的的教学与教学相关管理中的违纪事实。
3、各系(部、中心)组织的教学检查、随机检查发现的的教学与教学相关管理中的违纪事实。
4、各级领导听课与巡视、师生反映和举报等途径发现的事实清楚的教学与教学相关管理中的违纪事实。
5、其他事实清楚的教学与教学相关管理中的违纪事实。
五、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工作程序
1.部门初步认定。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后,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检查人员应及时将发生的原因、经过、影响等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将相关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责任人的主管系(部)。系(部)负责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约谈责任人,对事实过程进行核查,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二)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认定。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复查、核定后提出认定意见,并将认定意见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组长。教务处认定意见与责任人所在部门初步认定意见一致,且责任人对认定和处理无异议的即为最终认定意见,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后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组长审签;若教务处与部门初步认定意见不一致,或责任人对认定与处理有异议,责任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教务处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召开教学事故认定工作会议进行认定。
3.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对教务处与部门初步认定意见不一致,或责任人对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与处理。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应在接受教务处报告的14个工作日内召开教学事故认定工作会议。由教务处在认定会议之后7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通知责任人。
4.行文、执行处罚决定。每一学期学校对发生的教学事故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进行行文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5.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处理完成后,所有的材料应由教务处统一存档,作为部门和责任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六、处罚细则
1.发生Ⅲ级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在责任人所属系(部)、中心内部通报,教学差错扣5分,Ⅲ级教学事故扣10分(基础分为100分)。
2.发生Ⅱ级教学事故,在校内通报,扣20分(基础分为100分)。
3.发生Ⅰ级教学事故,在校内通报,扣30分(基础分为100分)。
4.在一学期内发生一次及以上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一律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级评优。
5.对于在一学期内发生一次及以上Ⅰ级教学事故、或两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或三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者,延迟晋升、晋级。
6.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根据情节给予停岗、调岗处理。
7.每扣1分扣发责任人10元。
七、其他
1.经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属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和差错,根据具体情况免除责任。
2.发生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教学和教学相关管理的违纪行为,参照学校相关条款认定和处理。
3.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教书育人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