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试卷评阅规定
试卷评阅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强化试卷评阅工作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特对我校的试卷评阅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期末考试试卷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完成阅卷,毕业考试试卷和期末补考试卷在教研室主任的统一安排下集体阅卷或指定本教研室工作责任心强的老师阅卷,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流水作业阅卷或交叉阅卷,尽量减少教师自己授课,自己命题、自己阅卷的“三自”现象。
第二条 阅卷教师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阅卷,防止偏松、偏严,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时,考生的姓名、学号等信息必须处于密封状态。
第三条 阅卷教师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待阅卷工作,必须认真、仔细阅卷,不得漏阅试题。
第四条 试卷阅卷必须使用红笔,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对于评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需改动分数,要由该题阅卷教师修改并在修改处旁边签字。
第五条 试卷评分统一采取给正分制。每小题有小分,每大题有大分,试卷有总分,大题统分和试卷汇总分不得有误,小题分和大题分可保留一位小数,试卷总分不保留小数,采取四舍五入处理,评分字迹要规范、清楚。
第六条 试卷总分应写在试卷顶上空白处,写法为:主观题分数+机读卡分数=试卷总分,例:45+26=71。
第七条 阅卷教师无权调整学生成绩及格分数线,试卷上的成绩必须是原始的真实成绩,除毕业补考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各学院视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以外,其他情况一律以60分为及格分数线,不得调低或调高。更不得未经阅卷随意给分。
第八条 严禁学生和无关人员干扰阅卷工作,影响成绩评判的客观与公正。
第九条 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要及时把成绩登入记分册上和进行网上成绩录入。记分册上的成绩和网上录入成绩必须与试卷总分成绩一致。
第十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填写《试卷质量分析表》、《总评成绩统计表》等教学表格。
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阅卷、评分结果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违反本规定第二、三、七、九条的责任人将按照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