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听课规定

作者: 时间:2016-03-15 点击数: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加强和完善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掌握课堂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课堂教学改革的深化,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和完善听课制度的意义

教师坚持听课制度是广大教学人员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对于发挥名优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教学技艺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领导干部坚持听课是重视教学、服务教学和加强教学工作的重要形式,对于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教学一线,主动为教学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听课的学时要求

1.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2.教务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

3.各教学系(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

4.周教学任务少于12学时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学时;周教学任务多于12学时的教研室主任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

三、听课的质量要求

(一)听课人应通过听课了解教师的教学态度、方法、水平和效果等教学情况。

(二)听课人应通过听课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方法等学风情况。

(三)听课人应通过听课发现教学活动中的优点,有利于教学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和推广。

(四)听课人应通过听课剖析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被听课人提出,有利于教学人员不断地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水平。

(五)听课人应完整、客观、准确填写《听课记录表》。

1.应注明所听的每一节课的时间、地点、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授课班级。

2.为杜绝虚假听课记录,教师听课后应要求授课教师和听课班级的学习委员在《听课记录表》上签字。

3.听课人应对整个教学过程和效果作出总体评价,总结优点,剖析问题,并提出有关改进和加强课程建设、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听课人如发现授课教师在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环节以及教学质量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上课学生存在严重的学习不良风气等问题,应及时向教学督导办、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反映。

四、听课信息的收集和检查处理

(一)领导干部的《听课记录表》在每学期第10周以前陆续交所属教学系(部、中心),作为教学中期检查内容;第16周以前必须交齐。各系(部、中心)应指定专人对本部门有听课任务的领导干部的听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第17周结束时将统计总表报学校教务处。

(二)教务处在每学期末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检查听课次数、抽查听课记录),对检查的结果给予公示。

(三)听课执行情况作为听课人员工作考核的指标之一。凡是学期末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听课任务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四)虚构听课记录的情形,一经发现,按《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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