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大专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大专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2013级新生入校后组织实施。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3年5月6日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普通大专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培养实用的高端技术技能型医药卫生保健专门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为尺度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的一种多层次,多规格,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是学校教学组织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实施学分制,将改变传统教学管理模式,有利于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有利于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有利于能力培养,激励学生自主学习;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诸方面的改革;有利于专业优化和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有利于激励教师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合理调配运用教育资源。
第四条 鉴于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高等医学职业教育的特点,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管理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各专业学生。
第二章 学制
第五条 专科专业修业年限以各专业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制为准,我校实行有限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最多顺延2年(服兵役除外)。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六条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学校各专业均应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由学校教务处制定指导性意见,各专业系根据医药卫生保健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和人才结构分析的情况拟定,经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教学主管校长签批,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以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以下称简称任选课)。对于必修课,学生必须全部修读;对于限选课,学生应从指定的若干门课程中选修部分课程并完成相应的学分;对于任选课,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按规定自主的进行选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应将必修课、限选课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地设置。任选课作为相关学期的推荐课程,列入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各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中必须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确定学生应修的基本学分以及各类课程学分的比例。三年制普通大专各专业应修基本学分一般为130~140学分之间。各类课程学分所占基本学分的大致比例为:必修课学分占基本学分的80%-85%,选修课学分占基本学分的15%~20%(其中限选课学分约占选修课学分的70%~75%,任选课学分占选修课学分的25%~30%)。各专业的具体学分值和各类课程所占比例,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培养要求予以确定。
第九条毕业要求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标准。毕业要求学分应不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基本学分。
第十条各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周学时原则上不超过28学时。
第四章 开 课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的教学计划,于每学期第12周前编制下学期的教学任务一览表(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时、学分、使用教材、考核方式、教学班规模等),经教学分管校长审签后下发各教学系(部、中心)。教学计划如需修改需要经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所有课程实行归属管理,建立课程负责人制。如果开课部门师资紧张,可与相关教学系部协商安排解决,确保课程正常开出。
第十三条 各教学部门在落实教学任务前应认真审核拟任课教师的任课资格。原则上任课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理论课教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对于不具备任课资格而确需上课的教师,有关教学部门应提交情况说明并经分管教学校长同意。
第十四条 各教学部门在落实教学任务时应优先选聘高职称教师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师本人填写《任课教师推荐表》,各教学部门汇总并于第12周前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于第14周向学生和教师公布并供学生选课。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预选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方可开班。具体开办的最低人数可由教务处根据不同专业预选人数和师资变化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学生正式选课结束后,开课部门打印开课通知书,并于学期结束前发给任课教师。开学退、补选结束以后,开课部门打印教学任务书发给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并存档。
第五章 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分数为主要依据。学生完成规定的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成绩计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任选课程只计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为:
(一)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按每16学时为1学分计算(各门课程的实验或实训以及课程见习合并于各课程总学时中,不单独计算学分)。
(二)单独设课的实验(训)课,按每16学时为1学分计算。
(三)军训、入学教育等是学生必修的教学环节。军训记2 学分,入学教育记0.5学分。
(四)毕业实习前培训计划2-3天,记0.5学分。毕业实习计划36周,按每2周1学分计算,共计折合为18学分(实习出科考核、专业操作技能考核等考核环节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五)在校期间寒暑假安排的社会实践应不少于4周,凭学生提交的社会实践证明、实践报告并经学生所在系检查合格后记1学分。
(六)假期专业见习应不少于4周,学生提交见习单位出具的见习证明和见习报告,经学生所在系检查合格后记2学分。
(七)替代学分:
1.限选课多选学分可替代任选课学分。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考试二级(NCRE-2)考试合格者,可替代外语、计算机必修课程的学分及满分绩点。
(八)奖励学分 为鼓励学生在学校期间参加科研实践、学科竞赛和考取职业技能证书等,专门设置奖励学分。奖励学分经学校教务处认定后可替代任选课学分。奖励学分最多不超过4分。
1.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学科竞赛或科学研究奖项者,可获得奖励学分:国家级及以上2学分/次,省级1学分/次。
2. 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外语、计算机、体育等比赛奖项者,可获得奖励学分:国家级及以上2学分/次,省级1学分/次。其中以参赛人数确定奖项等次和获奖名额的竞赛,只奖励特等奖和一等奖。
3. 学生考取职业技能证书可获得奖励学分,每证奖励0.5学分(最多不超过1学分)。
(九)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数均应为0.5的整数倍。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数,不应低于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中该学期学分设置的80%。
第十九条每门任选课的学分值一般不应高于2学分。
第二十条跨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需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学生单纯追求学分数量而忽视学习质量的现象,采用学分绩点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客观评价,以平均学分绩点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平均学分绩点的统计范围限于必修课和限选课,任选课、毕业实习、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就业指导、形势教育只计学分,不计绩点。
1.课程成绩是按百分制计分办法考核的课程学习质量。每门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考核成绩都以百分制计分,成绩的最小单位为0.5分。低于60分为不及格。
2.课程绩点反应该门课程考核成绩的优劣。将课程成绩转化为课程绩点的折算方法为:
课程绩点=课程百分制成绩÷10-5
(注:绩点最小单位为0.05 ,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3.课程学分绩点是反映该门课程的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
4.平均学分绩点是一个学期或某个学习阶段或整个学习期间学生学习质量的平均量化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学期、学年、教学阶段或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学生某个学习阶段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定奖学金、选拔各种优秀生、授予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5.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学分绩点只记为1;补考不及格者经重修后考核成绩及格,按首修考核的成绩统计办法正常记录课程成绩、课程绩点、学分和课程学分绩点。如系本身课程考核及格但学生要求课程重修,比较两次考核结果后就高记入相关指标。
第六章 课程的选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和一定数量的选修课。学生的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课程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学生从第二学期起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要求以及个人实际需要与能力安排选修课程。为了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和精力,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应在22-36学分之间。对于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5,上一学期必修课、限选课无不及格课程),可准予提前选修部分课程学分,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提前选修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务处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于每学期第14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课程。学生应参照选课办法中规定的选课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校园教务管理平台上进行选课,各系(部)应选派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后选任选课;有严格接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前接课程,再选后续课。选课应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按行政班级上课并实行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选课实行优先选课制,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过某门课程规定人数时,学生应改选其他任选课;选修人数少于开课人数而不能开课时,学生也应改选其他课程。任选课由教务处统一编班上课。开课后第一、二周为试听期,如需改选、退选或补选,须在第3周内在所属系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选修课程的考核以教务处最终下发的学生名单为准。学生选修的课程一经选定,中途不得随意更改和退课,且必须参加考试;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成绩记“0”分,需重新选课,按重修处理。学生凡是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选课收费按绵阳市物价局批准学分制学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九条 重修
(一)以下情形需要重修:
1.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者。
2.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在50~60之间,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者。
3.限选课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者。
4.考试违纪作弊、擅自旷考的所有修读课程。
5.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重修或另选。
6.学生对已合格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或虽不及格,但成绩在允许补考的范围内者,也可直接申请重修。
7.学生如有下述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取消该学生本学期该门课程的学分。
(2)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1/3(含1/3)者。
(3)该门课程如有实验(训)课,缺实验(训)课时数超过实验(训)总时数的1/3(含1/3),或缺交实验(训)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1/3(含1/3),或实验(训)考核不合格者。
重修需办理重修手续。
(二)只要课程考核不合格,无论是该课程的理论部分还是实验(训)操作部分都必须重修。
(三)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两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三十条 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2.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20人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
3.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2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集中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教师辅导答疑学时为该门课程理论总学时的1/4。
4.自修形式:实习前一学期所开课程的重修,均以自修形式进行。学校安排教师接受学生电话、邮件、QQ等方式辅导答疑。
第三十一条 重修办理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公布补考成绩。凡是有课程需要重修的学生须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课程重修申请单》,经学校教务处审批后须按照学分交纳重修费。
2.学校教务处在开学后两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教学系(部),由系(部)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
1.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2.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参加下届同程同卷考试。如下届无同程同卷考试,则单独命题,组织考试;自修形式的学生参加毕业前该课程的重修考核。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
3.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成绩,取最高分记入成绩册。
第三十三条 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5,上一学期必修课、限选课无不及格课程)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必修课一般不允许免修。
体育课不得免修。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个人申请,出具二级甲等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教学系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适当安排保健体育课。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课程免修申请单》,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系负责人审核,报学校教务处后统一安排学生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取得相应学分并按免修考试成绩计算学分绩点;85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获准免修后,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3.已取得大学外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考试(NCRE-2)合格证的学生,可申请免修某一个学期的外语、计算机课程,不再安排免修考试。
4.获得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高等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可以免修任一一门限选课程或任选课程,给予免修课程的学分和满分成绩绩点。
5.参加全国高等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者,经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可以免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同课程,给予相应学分,成绩绩点和学分绩点以自学考试单科合格的实际成绩折算。
第三十四条 免听
1.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的学生,对后一学期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课程免听申请单》且需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2.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课内实验、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和学分绩点,否则应重修。
第三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性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和免听。
第八章 主修与辅修
第三十六条 在籍学生按其招生录取的专业确定主修专业,达到主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主修专业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课程成绩优良(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5,上一学期必修课、限选课无不及格课程),可申请辅修。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主干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参加辅修者,须按学分缴纳辅修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未能完成辅修计划者,已经取得的辅修学分可代替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九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修读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学生的考核成绩及学分,由各系统一归档记录和管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四十一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任选课考核成绩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四十二条 考核课程分为考试课程、考查课程两种。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出勤、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实训、见习、平时测验等。考试课程的期末结业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分别占学科总成绩的70%和30%;考查课程的期末结业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分别占学科总成绩的60%和40%。部分学科需要调整结业考试与平时成绩比例者,需要经学校教务处批准。独立设置的专业技能课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占100%。
第四十三条 必修课或限选课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凡是符合规定者可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考核作弊,学分按零分计,必须重修。任选课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组织补考,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能参加考试,不予记载成绩。
第四十四条 补考、重考、缓考、旷考
1.补考 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及格,成绩在50分以上(含50分)者,以及限选课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安排补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获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选择重新修读或改选其他课程。
2. 重考 重修课程需参加重考,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3. 缓考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事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时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
4. 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规定时间考试,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成绩记0分,不给予学分,学生必须申请重修、重考。
5. 违纪 学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对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均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注“违”字样,不准参加补考,不给予学分,必须重修。同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退学、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退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1.学生在一学年中,所选课程(不包括任选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
2.其它符合《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退学条件者。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
1.毕业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课程并到达毕业学分,取得四川省大学英语二级合格证和四川省大学计算机一级合格证,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结业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习期满后,未能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取得毕业总学分数,但已获学分超过总学分的80%以上,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之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够学分并达到毕业的其他条件后可用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申请补考者,学校不再受理毕业事宜。
3.肄业 未取得结业总学分,但学满两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学校开除学籍或未学满两年退学以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延长修业
第四十七条 按专业要求,修业期满,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修业:
1. 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要求学分。
2. 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但需继续修读辅修专业且已获得50%以上辅修学分者。
第四十八条 申请延长修业,须在最后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系提出,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 延长修业须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 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学生所在系管理。
第五十一条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普通大专五年)仍未能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要求学分者,做结业处理(服兵役除外)。
第十二章 其他相关的学籍管理
第五十二条 班级。学生取得入学资格以后按系、年级、专业编班,形成行政班。学生选课后,按选课人员形成教学班。
第五十三条 学籍异动。
1.实行学分制后,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编入低年级相应专业的行政班继续学习。因某种原因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复学后编入低年级相应专业的行政班。
2.学生一学年通过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该年所修学分的2/3但多于1/3者,做试读处理。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试读申请,经批准后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行政班试读。在无后继班的情况下,可允许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内,每学年取得学分达到所修学分的2/3以上(含2/3),经重修后没有不及格的课程,且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可恢复学籍,否则予以退学。退学后不得再提出试读申请。
3.凡是在进入毕业实习前有4门及以上必修课程未能取得学分者,不得进入毕业实习环节。该类学生编入本专业下一个年级的行政班进行管理并安排课程重修,重修考核合格后随同行政班学生一起安排毕业实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级大专新生入学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