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扩招生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0-10-23 点击数: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高职扩招生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针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高职扩招生源(以下简称扩招生源)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严格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职扩招生源教育教学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高职扩招生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籍与学籍档案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扩招生源,应持《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的报到注册手续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首先到学校计财处履行缴费手续,然后持由计财处出具的缴费证明和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的,一律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学校学生处、教务处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录取的档案材料、学生体检表、新生登记表、学生学籍卡、学生成绩卡、实习鉴定表、学生学籍异动材料、学生奖惩材料、毕业生登记表、其他应装入档案的材料。

学校实行学生学籍档案信息化管理。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七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注销等。

第八条转专业 对确有转专业需求的,可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在扩招生源专项招生专业中转专业,不得突破。

对已修读的课程与调整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可免修并认定相应的学分;若与新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不同,可替代任选课学分,但必须修满调整后专业所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

第九条转学 根据《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面向退役军人等群体人员招生章程》,扩招生源学生不得申请转学。

第十条休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和法律责任。学生可以申请多次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最多不超过两学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在校生申请休学创业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三年。

第十一条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创业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需带上商业计划书、创业成果等资料,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时,在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如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有权令其退学,取消学籍。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各种在校关系。

第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对信息变更,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修改,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制年限

 

第十五条扩招生源招生专业修业年限以各专业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制为准,基本学制为3年,我校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凡在3年学习期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多顺延3年(含休学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四章毕业、结业、肄业、延长修业

 

第十六条毕业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课程并到达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结业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基本修业期满后,未能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取得总学分数,但已获学分超过总学分的80%以上,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可在修业年限以内向学校申请重修,修够学分并达到毕业的其他条件后可用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毕业事宜。

第十八条 肄业

未取得结业总学分,但学满两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按专业要求,基本修业期满,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要求学分,可申请延长修业。

第二十条 申请延长修业,须在最后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批准。延长修业须交纳相关费用。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学生所在学院管理。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仍未能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要求学分者,做结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级扩招生源入学起试行。

版权所有: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