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6-03-15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教师队伍,规范我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培养原则

1、先修后升。凡是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之前,原则上均应该接受过一次三个月及以上的进修学习。

2、专业对口。专业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原则上要与所从事的岗位或专业方向相一致(因学校工作需要指派的除外),符合专业建设和梯队建设的要求。

3、组织审批。对申请进修人员按照教学、科研、临床及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进修学习。

4、中青年为主体。进修培训的重点是教学、管理和临床一线的优秀中青年人员。

二、进修学习后的回校服务约定

带薪进修学习的教职工,进修学习结束后,应回校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用所学知识和技能为学校服务。国内进修学习一年及以上、半年、3个月者,回校服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2年,1年。国外进修学习一年及以上、半年、三个月者,回校服务时间不少于432年。

三、审批程序

1.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进修学习计划提交学校教务处和分管校长。学校每学期第一个月内研究确定该学期进修学习人员。

2.申请人须提前一个月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申请表》(附件一)和《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派出进修学习与服务协议》(附件二)送本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审签后送分管校领导审核,上报校领导会议研究。

.校领导会议审定后,由组织人事处备案并将审定意见反馈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和申请人。教务处与申请人共同做好进修学习的联系工作,各部门要支持并负责做好申请人的岗位任务调整。

四、费用报销规定

1.进修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进修单位的规定标准和要求汇付。其余有关费用待进修结束时按规定报销。

2.报销内容:

1)住宿费:进修学习单位统一住宿的,按其出具的票据报销;没有统一安排住宿的,由进修教师本着方便进修学习和节约的原则,在不高于当地一般租房水平和价格的前提下,自行联系住宿,写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和教务处共同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签字后报销。

2)生活补助费:省外每天25元,省内每天20元(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3)交通费:必经之路的往返交通费一次(汽车票、火车硬座或硬卧。火车软卧和飞机票的报销按《绵阳市事业单位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报销程序:进修学习结束后,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习进修学习结束情况汇报表》(附件三)、2000字以上的学习总结和现金报销单据,由部门、教务处、组织人事处逐一签字确认,财务处票据审核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校长签字报销。

4.不予报销费用的情形

1)未经学校批准而参加的进修学习、考试或培训的一切费用。

2)凡是在进修学习单位表现差、发生重大医疗差错事故等而被提前退回学校者。

3)对未达到预期进修学习要求,未取得进修学习单位出具的进修学习结业证、合格证者。

五、进修学习期间的待遇

1.进修学习期间,月度奖金按照行政管理人员平均奖1.0的系数计发。岗位津补贴、绩效工资和政策性奖励照发。寒暑假期间进修学习者,其奖金以放假前一月的奖金为基数计发。

2.工会福利、劳保、各种保险、公积金,享受在岗人员待遇。

3.进修学习期间的年终考核,如无进修学习单位不良表现的意见反馈,直接定为合格等次。

六、进修学习期间的考核与管理

1.进修学习者要遵守学校和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进修形式、内容和时间。确有需要者,须经本人申请、接收单位和学校教务处同意,报学校批准。进修学习期间应按进修单位安排出全勤。学校有权对其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于旷工违纪等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和部门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3.进修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回部门报到并接受新的工作安排。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备案。无故逾期不回校报到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在进修学习期间,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其调动申请。

5.完成进修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回校服务期内不得调离,如有特殊原因申请调离的,视为违反“进修学习回校服务约定”,并须偿还以下有关费用:

1)已由学校报销的进修学习费用。

2)学校为其培训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

3)进修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奖金、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4)进修期间学校代缴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未满的服务期,按每年3000元标准,缴纳违约金。

6.在进修学习单位表现不好而被提前退回学校的人员和未取得进修学习合格证者,按学校的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7.完成进修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进修学习完成后的3个月内,在本部门或者由学校安排的范围内,进行一次学习汇报或学术讲座,将自己的学习心得和所学的新知识、新技能、新理念,及时向其他教师进行宣讲。

七、附则

1.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人事处、教务处。  

版权所有: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