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监考员职责(暂行)

作者: 时间:2018-10-28 点击数: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监考员职责(暂行)

第一条 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后应将手机调成静音模式,并提醒学生备好学生证和身份证待查。

第二条 监考教师要提醒学生,除必需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相关的资料及具有储存和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手机必须关机,监考教师应指定位置存放上述物品。草稿纸和答题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

第三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必须按单人单座的要求,安排学生的座位;监考老师必须要求学生清理考场并加以检查。学生要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和管理,对拒不服从者,按违纪处理,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条 学生迟到 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第五条 发放试卷前,监考教师要宣读《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考场规则》。

第六条 学生拿到考卷后,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对试卷进行检查,如试卷分发错误、缺页、字迹模糊不清,可举手提问,监考教师应予以当众答复。监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试卷印刷错漏除外),不准在考场内评说学生答卷。

第七条 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答题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须工整、清楚;填涂答题卡须用2B铅笔,填涂须规范。

第八条 开考后监考教师应逐个仔细核对学生证。若发现替考,按作弊处理。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中途借故离开考场,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有人陪同。学生考试时需借用物品,必须经监考老师同意。

第十条 监考教师监考过程中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时,应及时给予警告。若发现学生考试中有替考、夹带、递纸条、传信息、偷看、抄袭等行为,即按考试作弊论处。有暗示、交头接耳行为经警告后仍不改正者,按作弊论处。协同作弊与作弊者同样论处。

第十一条 对作弊学生,必须立即收缴考卷和作弊用品,令其退出考场,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如实填写监考记录,并立即向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报告。学生所在学院须责成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相关纸质材料两天内交教务处。考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联系教务处考务科。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必须坚守职责,不能擅自离开考场;不得玩耍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在考场内闲谈说笑、读书看报、议论试题及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和当场阅卷;严禁吸烟。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违者监考教师可声明不再收卷,成绩以零分计。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学生交卷离开考场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违者按考试违纪论处。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掌握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即令学生停止答卷。违反者监考教师可声明不再收卷,成绩以零分计。收卷时,一位监考教师全面掌握考场情况,另一位监考教师收取试卷。试卷数目核对无误后,认真填写《考场纪律单》和《监考记录表》,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考务科。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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