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普通专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41号)的文件要求,为完善我校学生转学相关管理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学管理监管机构
我校结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学生转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签批校领导、学籍管理部门在转学工作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我校成立了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长、纪检监察处、学生处、招就处、教务处、学院组成的领导小组,对转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组长:分管校长
副组长:纪检监察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招就处处长
成员:教务处处长、教务处副处长、各学院院长、学籍管理科科长、教师代表
二、转学实施办法
学生转学,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主要是省内招生,省外招生比例很小。学生转学一般也发生在省内高校之间。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学生转学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我校学生申请转学的条件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专科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4.招生时确定为对口、委培、定向生的;或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5.应予退学的;
6.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我校学生转学申请程序及步骤
1.本校学生要求转出至省内其他高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转学审批表》,辅导员签字确认情况是否属实、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2)招就处核实是否具备转学资格;
(3)教务处整理材料并审核、上报,分管校长审核,纪检监察处审核、校长审批;
(4)学生自行联系转入高校,转入学校同意接收;
(5)由我校教务处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转入学校发送《接收函》,转入学校负责人签署《接收函》后,按要求填写《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由教务处学籍科在学信网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2.本校学生要求转出至省外高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转学审批表》,辅导员签字确认情况是否属实、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2)招就处核实是否具备转学资格;
(3)教务处整理材料并审核、上报,分管校长审核,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校长审批;
(4)学生自行联系转入高校,转入高校同意接收;
(5)我校教务处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转入学校发送《接收函》,并按要求填写《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由我校教务处学籍科报送至四川省教育厅审核确认。
(6)四川省教育厅就《备案表》审核确认后,由教务处学籍科在学信网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三)外校学生转入相关规定
1.省内高校学生主动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如符合转学条件,我校一般同意接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其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出具该生的《接收函》;
(2)经我校招就处同意,学院、学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核实、表决,并将结果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3)我校教务处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按要求填写《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由教务处将此表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4)由教务处学籍科在学信网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2.省外高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其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出具该生的《接收函》;
(2)经我校招就处同意,学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核实、表决,并将结果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3)我校教务处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按要求填写《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由教务处将此表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4)省教育厅就《备案表》审核确认后,由教务处学籍科在学信网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四)备案材料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交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备案。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2、3);
2.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6. 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7.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8.拟转入学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院系章)。
9.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10.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11.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五)办理转学的时间和手续
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申请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接受原学校的管理。
(六)建立校际之间的学分互认机制。区域间、校际间课程教学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学分可以互认。学分互认以学校教务处的正式成绩通知为凭证。
三、工作纪律
办理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41号)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程序。
在转学过程中,学生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转学资格。
学校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切实维护转学办法的严肃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附件:1.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转学审批表
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省内专用)
3.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跨省专用)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8月30日
附件1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转学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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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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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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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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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一寸彩色近照) |
转出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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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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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年级 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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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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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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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年级 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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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考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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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录取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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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当年对应专业最低录取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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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学原因 |
□患病□其他特殊困难 |
医院检查证明 |
□有□无 |
转学申请理由 |
本人签字年月日 |
辅导员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学院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学生处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招就处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教务处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分管校长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校长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网上公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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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
□有异议□无异议 |
备注 |
1.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请同时提供转出学校转学备案表、录取招生大表、转出学校指定检查医院证明、转出学校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 2. 如因患病申请转出和转入我校的学生,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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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省内专用)
川教学籍字()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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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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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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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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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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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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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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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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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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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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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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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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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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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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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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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专业最低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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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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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 理由 |
申请人: 年月日 |
转 出 学 校 意 见 |
经办人: 处长: 校(院)长: 年月日 |
转 入 学 校 意 见 |
经办人: 处长: 校(院)长: 年月日 |
注:本表所填内容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作无效。
附件3: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跨省专用)
川教学籍字()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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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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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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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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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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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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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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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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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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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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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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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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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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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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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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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专业最低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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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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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 理由 |
申请人: 年月日 |
转 出 学 校 意 见 |
经办人: 处长: 校(院)长: 年月日 |
转 入 学 校 意 见 |
经办人: 处长: 校(院)长: 年月日 |
转出 省级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分管厅长: ( 公章) 年月日 |
转入 省级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分管厅长: ( 公章) 年月日 |
注:本表所填内容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作无效。